当我们面对公司
拆迁问题时,通常面临着以下各项合理合法的补偿措施:首先是公司在员工撤离自己所租赁的房屋过程中所损失的一系列不可移动之基础设施以及无法拆卸运输的大型机器设备,以及所有这些经确认后无法重新安置的固定资产的总价值的全额补偿;
其次,公司将会得到为再度建设崭新工作环境所需应付的所有相关开支补偿;
此外,为了确保公司正常运营不受重大影响,公司还将获得公司被迫停止经营活动产生的相应效益损失的补偿;
最后,公司也会得到其他可能产生的各种额外补偿。
关于这方面的法律
法规依据主要来自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该法规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正补偿后实行的一项强制性交易
行政行为,其施行宗旨是依法维护“
公共利益”方面的利益需求。
国家可以根据公共利益的迫切需求,对
土地使用权人实施相应的补偿,然后才能依据法定程序
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具体到实际操作环节,法定征收程序极为严谨,其中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
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制定及公告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等等。
在复杂的
征地拆迁事务中,乡村
宅基地使用权在征收过程中的消亡情况往往有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种是由拆迁方与
当事人达成
拆迁补偿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便宣告结束。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拆迁方通过申请
司法强拆,按照法定的
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过程,那么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同样会因此结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