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
职业病诊断和鉴定事务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办事处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田贝一路文锦广场1212室关于职业病诊断和鉴别认证程序的重要提示事项:
一、当被确认为疑似或确诊患有职业病后,若
当事人对此结果持有争议或疑问,应自接收到职业病诊断认可证明书之次日起30个自然日内,向实施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办事处提交首轮
仲裁申请。如当事人对于首次
仲裁结果仍存异议,则可于接到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办事处提出最终仲裁申请。而若当事人自愿放弃首次仲裁申请权利,亦可选择直接向省级职业病诊断和鉴定办公室提交最终仲裁申请。
二、在开始进行职业病诊断和鉴准时,申请人务必如实提交如下各类必需的材料清单:
(一)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申请书;
(二)已获通过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三)详尽的个人职业历史及既往病例;
(四)职业健康护理档案复制件;
(五)近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表格;
(六)本人工作地点历年来的职业病危险因素监测和评估报告;
(七)用人单位开具并确认该名员工确属其员工的相关证明文件;
(八)当事人个人
身份证明
复印件;
(九)以及其他为确保案件调查顺利进行的必要补充材料。
请注意,所有附件均需加盖提供方单位的公章,并标注为“原件与复印件内容完全一致”。
三、申请人如未能按照委员会所规定期限内
递交所需材料,且未能提供合理的书面说明以解释延误原因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不予接受仲裁请求。
四、申请人在提交全部所需材料并缴纳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应费用后方可获得正式受理。
五、如在职业病诊断和鉴定过程中需要雇主提供职业安全卫生及健康养护方面的重要信息,雇主必须依据事实予以明确回答,同时,员工及其相关机构也应积极配合提供与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相关的资讯。
六、
鉴定费用以及相应的医学观察期间所需花费由用人单位全权承担。
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
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
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