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用人单位有权在距离原
劳动合同到期前的一个月内预先告知
劳动者继
续签署下一轮
劳动合同,唯一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各种具体条款需经过双方的充分商议与沟通。当原
劳动合同期限结束以后,如果双方一致同意,亦有重新签订新一轮劳动合同的权利。在续订此类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始终遵守平等自愿及
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不能违背法律、
法规、规章的任何相关规定。
对于
续签劳动合同的决定权,完全由员工自主决定,选择是否续签并不会产生任何法律上的责任或约束。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若遇用人单位采取维持以及提升原劳动
合同条款的方式续订劳动合同时,而劳动者对此表示拒绝的情况除外,因劳动合同到期导致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均须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