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签署
劳务合同时,有要求的合作方必须向雇员提供双倍的薪酬作为补偿。关于雇员
工资标准,应尽可能参照相似或同等岗位的薪资待遇进行核算。如有必要,雇员甚至有权直接离开原岗位,无需办理相关
离职手续,并有权利要求获取解雇
赔偿金。
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明确规定,自雇佣日起一个月之内,若雇员无正当理由未能与合作方签署书面劳务合同,该合作方需以
书面形式通告雇员结束
劳务关系,但不必给予辞退
经济补偿。
然而,用人单位仍须依法向雇员支付其实际在职期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
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