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
法规规定,当
劳动者在受到
工伤事故伤害或患有职业性疾病后评定为
十级伤残时,其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额度应等于七个月的个人月平均收入(即公认的本薪)。这里提到的个人月平均收入,主要指的是在此之前过去的十二个月份中,
工伤职工在工作过程中所承受的事故伤害或患有的
职业病,按月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所获得的报酬的平均值。若该期间内个人月平均收入超出了所在区域
从业人员的平均水平的三倍以上,则参照从业人员平均
工资的三倍标准进行计算;反之,若低于平均水平的六成以下,则应以平均水平的六成为参考依据。当
伤残等级达到十级并决定解除
用工合同的情况下,工伤
解除合同还可享有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偿金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