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点:依据相关条款,凡
符合条件者皆可享受到一笔一次性的
伤残补贴,额度为
十级伤残对应的六个月的个人
工资总额。
第二点:关于该补贴发放的具体规定,即当
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亦或是有
劳动者自己主动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其用人单位均须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以其在解除或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单位所在统筹区域内上一年度全体员工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基准,向每位劳动者发放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果在工种活动中出现了
意外事故,则用人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之后的三十日之内(这是法定的时间限制)向有关部门提交工伤申请;而如若超过上述期限仍未进行申请,但又未超出规定的一年时间范围的话,用人单位依然有权利提交申请,只是在工伤确认之前支出的相关费用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再进一步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替员工办理工伤申请的义务,那么无论是劳动者本身还是其
近亲家属,都有权在一年的时效期内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申请。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