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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前的费用应由什么人来承担

黄* 湖北-潜江 工伤认定咨询 2026.02.03 17:56:00 399人阅读

工伤认定前的费用应由什么人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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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前费用承担要区分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先由其垫付,认定工伤后,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认定前费用由其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2.对于已缴纳保险的情况,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垫付义务,保障职工及时获得救治。同时,社保部门要加快审核流程,确保基金及时支付。
3.对于未缴纳保险的情况,职工应及时要求单位支付费用。单位拒绝时,职工可收集好相关证据,尽快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劳动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这类用人单位的监管。

2026-02-03 21: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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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在工伤认定前,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后,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这减轻了用人单位后续的经济负担,也保障了职工能获得相应救治。
(2)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情况,工伤认定前的费用需由用人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若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提醒:
职工遇到工伤情况应及时保留好相关费用凭证。用人单位不论是否缴纳工伤保险,都应积极承担起相应责任,避免后续法律纠纷。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2-03 20:27: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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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认定工伤后,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以用人单位要及时准备好相关材料去申请报销。

(二)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可要求单位按规定支付费用,若单位拒绝,职工可收集劳动合同、医疗费用凭证等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2026-02-03 20:18: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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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后,符合相关标准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认定前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按标准支付。职工可要求单位支付,单位拒绝的,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权。

2026-02-03 19:19: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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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认定前费用承担分情况,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单位先行垫付,认定工伤后符合规定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缴纳的,由单位按标准支付,单位拒绝支付可走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伤认定前,符合规定的工伤费用先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为工伤后,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伤认定前的费用就由该用人单位按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当职工要求单位支付费用而单位拒绝时,职工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大家在工伤费用承担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6-02-03 18:02:35 回复

单位负责,如果住院治疗,有伙食补助,需要护理的,如果单位不出人要支付护理费;治疗工伤要确定一个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需要生活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根据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待遇,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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