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劳动
仲裁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大约一个月的时间才能完成整个流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庭应于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审结所有
劳动争议案件。若因案件较为复杂,需要延长
审理期限,则必须得到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的批准,并且要以
书面形式通知
当事人。
然而,延期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如果仲裁庭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仲裁裁决书,当事人便可就此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当仲裁庭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裁决时,若其中某一部分事实已足够清晰明确,可以就这一部分先做裁决,而无需等待全部案情调查完毕再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
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