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约期限未届满,而公司单方向员工提出了
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且员工并无任何过失行为,应依照该员工在本公司所服务的具体年限,相应地给予
经济补偿。每满一年,即需向该员工支付一个
月工资作为补偿款项;对于服务期不足六个月但大于等于三个月的情况,将视为已服务一年;
然而,如该员工服务期不足三个月,则仅向其支付半个月薪水的
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