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在自主提出离职之后却又后悔之意时,劳动者自应有权在用人单位批准其离职决定被做出之前进行变更或者撤回其原先所提的请求。
然而,一旦用人单位已正式作出了批准决定,那么
辞职则被视为一种合法行为,将无法再获得改变。除非能够提供
证据证实该劳动者之所以提出离职是由于受到欺瞒、迫使或其他不当压力的影响。当劳动者的
离职申请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后,这一申请便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此时,劳动者不能提出任何反对或否定的意见,并于同一时刻失去了收回这一申请的权利。但是,虽然如此为例,仍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允许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若得到后者的明确同意,劳动者仍然可能被说服继续留在原岗位中工作。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