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主无正当理由突然解职员工时,理应向该员工作出
赔偿,并根据其为企业服务之时间长度按每满一年支付予员工两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此处所提到的“薪资”即代表
劳动者在与雇佣方签订的
劳动合同被解除、或终止之前的十二个月内获得的各类报酬的平均水平。
此外,雇主还须向该员工额外支付不超过二十个月的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