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未获得相关许可之前,如果擅自从事
劳务派遣业务活动,相关机关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制止,停止
违法行为实施,同时
没收违法所得。对于
情节严重者,应视实际情况,处以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具体
罚金;若涉及到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将可能面临五万元以下的惩罚性罚款。此外,劳务派遣单位以及与其密切合作的用工单位,一旦违反了本法律中关于劳务派遣方面的相关规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会予以严厉
处罚。具体来说,即敦促这些单位和企业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加以修正,期限通常为1周左右。否则,相关机关将会依据其每名员工每次5000元人民币以上至10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范围内进行罚款处理。对规模较大的劳务派遣单位,有可能
吊销他们的劳务派遣业务
经营许可证。而对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
劳动者带来的损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将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