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若在以下特定情况下,
劳动者选择与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将有权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
首先,雇主未能依照法定流程为其雇员缴纳足额
社保费用;
其次,雇主没有遵循
劳动合同中关于提供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的承诺;
再次,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