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
拖欠其薪资报酬的
纠纷时,可依法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申请,要求该用人单位履行法定支付义务,偿还所拖欠之
工资款项。如果
劳动争议双方确实
存续着合法有效的劳动
雇佣关系,劳动者可依据以下
证据材料来证明这一事实,例如:有加盖公章的工作证件或工作名牌,用以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工资发放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以证明工资实际入账情况;以
书面形式书写的工资清单,作为薪水付款凭证;以及具有公司标识的工服、税务机关开具并盖章的
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的临时
居住证明及考勤记录、
社会保险缴费明细等等,这些都有助于劳动者在劳动
仲裁中争取更多
胜诉机会。《
仲裁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