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关系所获得的一次性
经济补偿收入应当纳入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
具体操作方式是将个人所获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其在原企业或组织中所服务的年限,所得结果的商数则被视为该人员的月度
工资、薪资收入,然后依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进行计税并交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在原企业或组织中服务年限的确定,我们遵循的是实际的工作年限,但如果服务年限超出了12年,那么就将按照12年来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
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