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职工遭受
工伤问题,我们遵循以下严谨的处理流程:
首先,急救受伤工人并将其迅速护送至适宜的
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确保消除潜在的安全隐患;
其次,在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确诊或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内,如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的,则应由用人单位向所在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能在此期间内提出申请,则受伤职工或其
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接下来一年之内代为申请);
随后,经过妥善治疗后,所在用人单位、受伤工人及其
家属将于治疗伤势基本稳定后,共同向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最后,准备好
工伤认定决定书、受害者
身份证明文件、劳动能力鉴定书以及确认双方存在
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前往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请求工伤
赔偿,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应由自身支付的各类工伤赔偿款项。
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那么就必须独自承担所有
工伤赔偿项目。
如果用人单位未执行支付义务,
受害人可以申请让工伤保险基金介入支付,之后再由工伤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实施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
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
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
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