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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适应范围是怎样的

劳务派遣制度所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具有临时性或辅助性或替代性质的特定工作岗位领域之内。
对于编制较为模糊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来说,其存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界限;
而“辅助性”工作岗位则是指那些并非作为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部门之一,但却为相关主营业务岗位环节提供必要服务支持的兼职职位;
至于被称为“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其特性就是可以由其他具备特定技能和素质的普通劳动者接手代替原有员工进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最新修订: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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