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制度所适用的范围,限定在具有临时性或辅助性或替代性质的特定工作岗位领域之内。
对于编制较为模糊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来说,其存在期限原则上不应超过民事法律所规定的六个月的期限界限;
而“辅助性”工作岗位则是指那些并非作为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部门之一,但却为相关主营业务岗位环节提供必要服务支持的兼职职位;
至于被称为“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其特性就是可以由其他具备特定技能和素质的普通
劳动者接手代替原有员工进行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
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