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触犯相关
法规已经离世的员工,其
家属的涵盖范围主要包含以下几类人选:
1.,即该名已逝去员工的婚姻伴侣;
2.子女,具体而言,包括配偶双方在婚姻过程中所孕育或
领养的子女,以及与其存在法律清晰明确的
扶养监护关系的继子女;
其中,关于“子女”这一术语,我们需要特别强调,它并不仅仅局限于扶养关系的子女,而是还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而且同样必须包括未出生却因故夭折并由双方确认的胎儿(即遗腹子)。
3.“父母”之构想应囊括亲生父亲母亲及与其维持确立扶养监护关系的继父继母;
4.对于祖辈,我们需要关注
直系祖父母与祖父母以外的其他来自同一血缘关系的长辈;
5.外祖父母以及他们的直系孙辈;
6.直系兄弟姐妹及其后代(孙辈)。《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