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于参与工伤保险制度的劳动者范畴有着清晰而详尽的划定。此规定涵盖了所有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合法劳动联系(包括虽无明确法律合同但实质上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各类岗位用工方式和雇佣期限的员工,使得这部分人士均应被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体系之中。同时,凡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雇员若重新受聘于企业单位,一旦遭遇工伤事故,其情况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细则进行认定,并依照该法规相关条款享有相应的工伤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