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能知道,竞业禁止合同作为典型合同之一,却因其限制了劳动者的自主就业选择权力与其他普通合同之间存在显著差异。
竞业禁止合同也常被称为“不竞争合同”,旨在约束劳动者在继续服务雇主或离开该岗位之后的特定时期内禁止参与任何竞争活动。
竞业禁止的规定在实际应用方面呈现以下几点特性:
首先是对于掌控重要技术和机密信息的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专家以及经营管理者来说,他们是实践这项准则的首要对象;
其次,市场计划制定者和销售专员因为他们对商务机密的了解及其工作性质使然,因此也是需遵守这个禁令的主要群体;
再者,在会计师领域,这些专业人士肩负的责任重大,涉及到企业财务状况中的商业机密问题,同样在竞业禁止的范围之内。
最后,高级文秘这一职业性质的岗位,由于其日常职责中有涉及到会议纪要整理、文档打印及转交等内容,所以他们在接触到商务秘密时的机会颇多,理应受到竞业禁止原则的规范。《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