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由于公司违反适用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而导致的劳动合同被迫解除之情况,若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应尊重其权利,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
反之,如果劳动者选择不再坚持要求履行劳动合同,或是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继续履行,那么用人单位就必须依据相关规定,以经济补偿金的两倍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额的确定方式是:
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所服务的年限,每满一整周年,将给予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对于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部分,则视为一整年处理;
至于未满六个月的部分,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