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须具备以下必备条件:
首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此处强调了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和已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均应具备此项能力);
其次,合同内容必须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表达的结果(即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不当行为);
最后,该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然而,以下类型的劳动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第一种情况是,用人单位通过合同条款试图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并排除了劳动者的相关权益;
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利用他人处于困境的境地,使得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修改劳动合同;
第三种情况则是,该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