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契约乃属承诺之合意协议,其于协议订立之时便告生效,并不以"产权过户登记"作为其有效性的要件所在。
在普通的买卖交易之中,只要双方的意愿表示得以达成共识,该交易就可以视为已经形成并且开始具有约束力。
除却特别约定外,买卖协议的缔结以及效力的实现其实并非依赖于实物交付亦或是货币支付这两个环节。
关于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同样无需进行所谓的"产权过户登记"(即所有权转移登记或称为所有权变更登记)。
当房屋买卖契约被宣布为无效之后,通常会引发如下几种法律上的后果:
首先,卖方需将收取的房屋价款予以退还,买方则需要将房屋交还给卖方;
其次,对于有过失的一方,他们应该对另一方因为此种情况所遭受的损失负责赔偿,如果双方均存在过错,那么他们就需要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再次,在商品房买卖的过程中,若涉及到开发商恶意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开发商有可能需要支付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发现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权益的行为,那么相关财产将会被没收,归属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第三人。
此外,如果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那么相关人员还将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