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时限,有以下明确规定:
1.在累计缴纳保险费时间满1年且不足5年的情况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可达12个月;
2.而针对缴纳保险费时间超过5年但少于10年的情况,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则延长至18个月;
3.对于累计缴纳保险费时间长达10年及以上者,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将进一步延长至24个月。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