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的读者们,在我们涉及到劳动合同时,一旦遇到在合同尚未完全到期之时却遭到雇主非法解雇的情况,此时,我们有必要按照经济补偿的双重标准来向我们的员工做出赔偿。
关于经济补偿的一般准则是,您在公司的每一年工作将为您带来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而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我们会将其视为一整年进行计算;
如果您的工作时间还不到六个月,那么我们将会向您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