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在面临工伤认定结果存疑时,从法律层面上可以寻求两种救济途径:
其一是申请行政复议,另一则是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来看关于行政复议部分的内容。
(A)行政复议方面的申请人具体涵盖了以下三个群体:
雇主、遭受伤害的职工或其法定继承人以及工会组织。
而作为被申请人的对象,则是负责做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
至于行政复议的主管机构,主要分为两个层次:
(1)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级劳动部门;
(2)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所在的同级人民政府。
对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限制,也有相应规定:
(1)如果劳动部门未予受理,那么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的60天内,均可提出复议申请;
(2)若对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同样需要在收到该结论之日起的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相关事宜。
(B)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会受理以下两类案件:
(1)对劳动部门的不予受理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持有异议的案件;
(2)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的案件。
而在提起诉讼的时间上,也有明确规定:
(1)若选择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在收到不予受理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的3个月内完成;
(2)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后再提起诉讼的,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的15天内完成。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