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能会遇到很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况,而这些侵权行为往往会涉及到不同的侵权主体。
比如,可能是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机构所实施的,也有可能是其他的业主所造成的。
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每一个业主都对自己购买或租赁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等多项法定权利。
当这类建筑专有部分受到他人的侵害时,无论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还是其他的管理机构,甚至包括其他的业主在内,他们都必须要为他们的违约行为、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八十七条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