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最近在一节课后作业中,被一道题给难住了,这道题就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是什么?主要这个所谓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我就不知道是什么,所以相关的资料我也没有,因此借助这个平台寻找答案,谢谢。
本罪主体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不正当、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恶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以本罪论。
以上是为您提供的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是什么的相关解答,望采纳。
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的问题,可分为通说和分类说。具体解释请参考下文。
持通说的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单位。{1}持分类说的学者则认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背信损害上司公司利益罪的主体究竟该如何界定?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主体具备特定的法定身份;本罪是纯正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为定罪依据的犯罪。以上这些是学界各种观点的共同点,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准确地界定本罪的主体是值得探究的。而且,笔者坚信科学、合理、准确地规定本罪主体不仅有助于司法实践对该罪的准确认定,节约经济刑事司法成本和提升经济刑事司法效率,而且有助于我国经济刑事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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