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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关于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的问题,可分为通说和分类说。具体解释请参考下文。
持通说的学者认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单位。{1}持分类说的学者则认为,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一类是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背信损害上司公司利益罪的主体究竟该如何界定?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要求主体具备特定的法定身份;本罪是纯正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为定罪依据的犯罪。以上这些是学界各种观点的共同点,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如何更加科学、合理、准确地界定本罪的主体是值得探究的。而且,笔者坚信科学、合理、准确地规定本罪主体不仅有助于司法实践对该罪的准确认定,节约经济刑事司法成本和提升经济刑事司法效率,而且有助于我国经济刑事立法的完善。
2017-12-15 12:21: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