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特定雇佣机构中持续服务达十五年之久,且距离法定
退休年龄尚有未足五年之时限,该雇佣机构将被禁止采用无过失解职或
裁员等方式来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关系。
如雇佣机构违反此规定而
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并未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请求,或者劳动合同已无法再继续履行,那么雇佣机构应按照
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金额,向该名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
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