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交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房产买卖合同的签署问题,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委派他人代表购房者或售房者签署相关合约的。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合同代签”操作模式。
鉴于这一特殊情况,通常是由于房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法亲自到场,因此愿意委托他人代为签订合同。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161条以及第165条的明确规定,房产买卖合同是完全可以进行代签的。
然而,对于那些无法亲自到场签订合同的房屋所有权人来说,他们必须向代签人提供一份由房屋产权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这份委托书还可以经过公证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与有效性。
此外,授权委托书应详细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关键信息,并且必须由被代理人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
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