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双方当事人于婚姻登记前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若对此产生争议且无法达成共识时,则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未成年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进行裁决。
同时,对于此类房产所涉及的银行贷款部分,也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
然而,若其中一方承担了购房的首付款,并且将房产登记在其个人名下,而另一方则负责后续的房贷还款事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判定该处不动产归属于支付首付款的一方所有,而剩余未偿还的贷款则作为该方的个人债务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