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事宜时,关于养老保险金的处理方式如下所述:
若夫妇中的某一方尚处于未达到退休年龄以及不满足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下,那么此笔保险金将不适用于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已经正式步入退休阶段并且已经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的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费用可以视为是由这两位配偶共同出资缴纳的投资,因此,我们可以主张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个人实际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用以及相应产生的利息,都应当被视作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