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员工在遭遇交通事故而不幸丧生时,若其发生地点处于其上下班通行路径之间,且该次意外并非由当事人所引发或者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所导致,亦或是由于城际铁路交通、汽车客运轮船或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引发的事故对其身体健康产生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被定性为工伤,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得到合理且公正的工伤赔偿待遇。
然而,对于那些因第三方侵权行为而导致的工伤事故,该名受害者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要求得到符合实际情况的侵权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