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小产权房尽管可以进行买卖交易,但此类房屋并不具备合法的所有权保障,缺乏对房屋转让、处置等基本权力的行使资格。
更为严重的是,该类房屋无法办理所有权的过户手续,购买者与出售方所签订的购销合同亦非法律认可的标准购房合同,因此,一旦涉及到房地产方面的纠纷,将面临着法律支持不足的困境。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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