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
农民工,应遵循以下严谨的步骤进行
工伤鉴定:
(一)首先,
劳动者在遭受
工伤事故后,在其经过适当治疗且伤势已趋于稳定后,若
伤残情况对其劳动能力产生了明显影响或
停工留薪期满(包括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可的延期时间)时,便可由该
工伤员工或其所属用人单位向所在市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相应的劳动能力鉴定。
(二)其次,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也是重要环节。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者须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同时提交已盖有
工伤认定决定书印章的原件及
复印件,以及有效的诊断证明文件、按照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全面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此外还需附上工伤员工的居民
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要求的其他必要资料。
(三)最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如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尚不完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权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补充所需的全部资料。
而当申请人提供的资料齐全无误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立即组织鉴定工作,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出具。
但若伤情较为复杂,涉及到医疗卫生专业知识较多的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则可延长至三十天。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