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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工伤鉴定需要带哪些材料,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工伤保险条例》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在进行工伤等级鉴定过程中所需携带的必备资料如下所述:
首先是一份《工伤认定申请表》,其内容需涵盖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造成损害的原因及员工受伤状况等相关信息;
接着是一份能明确证实违法者与用工主体之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实为劳动事实关系)的证明文件;
最后必须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如无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亦可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表》应详尽地记录上述各项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不够齐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
待申请人按书面通知要求补充完整材料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予以正式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最新修订: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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