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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务派遣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终止劳务派遣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劳务派遣是用工形式的一种。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而派遣工一般从事的多为低技术含量工作,如保洁员、保安员、营业员等工作,劳动者一旦年老体弱,劳动能力下降,派遣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其续签。
2024-05-03 09:35:03 已帮助249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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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务派遣合同的经济补偿标准
针对劳务派遣业务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所涉及的经济补偿问题,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即劳务派遣机构支付给相应劳动者。
关于具体金额方面,经济补偿额度将依照劳动者在本雇佣机构所服务期限长度,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进行标准计算。
在此基础上,若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况下,则全部算作一整年处理;
若未达到六个月的标准,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结算。《民法典》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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