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每名遭受工伤伤害并判定伤残等级的员工,均有权利享受到以下一次性的权益补偿待遇:
七级伤残者将获支付13个月的当期个人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级伤残者享有11个月的同等收入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伤残者可获得9个月的同等收入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十级伤残者则享有7个月的同等收入作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同时,在员工基本主导的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时,或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相关责任方(即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均须向员工提供相应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