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规和规定,劳务关系并不被认定为可享受工伤赔偿的范畴,然而,在此种情况下,受害者却仍有权向加害方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
所谓劳动关系,乃是指雇主以招聘劳动者成为单位员工的形式,所构建的由劳动者受雇于雇主的管理之下,并且为雇主提供由雇主支付薪酬这一特定条件下产生的相应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相比之下,劳务关系则是建立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其中一方因向对方提供劳务服务,同时获得对方确认并支付相应对价,从而形成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交往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