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国相关法律
法规,
经济补偿通常按照
劳动者在当前用人单位服务的具体时长来衡量,即每当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服务满一整年后,便可获得一次性
工资作为
经济补偿金。
对于已有六个月服务期限但尚未达到服务满一年节点的劳动者,同样按照一年的周期进行计算;
而对于未满六个月服务期限的劳动者,则仅给予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此外,对于劳动者每月的工资水平是否符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标准,也是衡量经济补偿数额和年限的重要依据。
如果劳动者的
月工资远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劳动者支付的
经济补偿金标准将以该三倍标准的数额为准,且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累计时限不得超过十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