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对
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于发生
工伤事故并经鉴定达到七级、八级、九级和
十级伤残程度的
从业人员,其可依法享受相应的
工伤待遇。
此项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首先是从所投保的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不同的
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
伤残补助金,具体标准如下:
七级伤残者可以享受到13个月的本人
工资津贴;
八级伤残则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对应的是9个月的本人工资;
而对于十级伤残从业人员,其能够得到7个月的本人工资支持。
其次,在劳动或
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或是由
劳动者自身书面
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时,其法定工伤待遇应包含一次性的
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这两部分金额均由所投工伤保险基金以及用人单位分别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