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决定暂停运营时,应向员工提供以下方面的补偿,具体分类如下:
1、
经济补偿金,根据
劳动者在本工司的工作年限和支付标准为每月增加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的,可视为一年处理;
而对于工作不足六个月的,则需向劳动者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
2、企业未对员工进行工作安置并员工无其他工作单位的,员工所需的基本生活费用应按照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