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厂迁移导致员工补偿事宜,双方可就此进行充分的协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非基于协商原因
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涉及到的补偿标准如下:
即按照该员工在当前所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便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数额的
经济补偿金。
若工作时间超过六个月但未满一年,则视为一整年;
否则,仅需向该员工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数额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施征收土地、房屋等行为而引起的企业迁徙所导致的员工补偿问题,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企业员工支付有关的搬迁费用;
若企业员工选择用以
房屋产权交换的方式来解决安置问题,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以前,征收部门同样需要向被征收的企业员工支付相应的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途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
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
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