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在此建议:
若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未能与员工签订正式的
劳动合同,那么在确定双方之间是否确实存在真实有效的
劳动关系时,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作为参考依据:
工资支付过程中的票据或扣除记录、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的详细记录;
根据企业自身规定,对员工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这些能够明确标识
雇佣关系的证件也应得到重视;
此外,充分的考勤记录肯定也是不可缺少的一环;
最后,亦可考虑征询同事或者其他相关人士的有利
证人证言以增强
证据的说服力。《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
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
证言等。
其中,
(一)、
(三)、
(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