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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见义勇为是否认定为工伤

下班途中见义勇为是否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劳动者在工作或视同工作过程中因操作不当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对人身的侵害,为了鉴定该侵害的主体而对过程进行的定性的行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2024-04-19 13:50:06 已帮助218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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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见义勇为是否认定为工伤
雇员所受之伤往往与工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联性,然而,“见义勇为”的英勇行为则是社会责任感和道德底线的具体表现,这两者之间并无实质性的联系,因此并不应被视为工伤范畴之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雇员之伤情,若符合如下几种情况,则有资格申请伤势定性为“工伤”:
(1)劳动者在其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由于执行本职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
(2)在劳动者工作结束之前或之后的短暂时间内,倘若在工作场地开展与工作内容有关的预备或尾声工作时遭受意外事故所致的受伤;
(3)劳动者在其工作时间及工作岗位上,由于保护公司利益,反击外来恶意攻击或冲突,从而造成的身体有所损伤;
(4)通过专业的医师诊断,确认劳动者患有职业病的情况;
(5)当劳动者因为公司需要而赴外部工作场所处理公务时,因为工作原因使得其本人遭受外伤或者遭遇事故后失踪的状况;
(6)在上下班的途中,如本人对此次交通事故或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旅游船只、火车站事故负次要责任者,并因此导致受伤害的情况;
(7)在法律和行政规范中明确指出该损伤即应被定为工伤的其他特殊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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