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女性员工在妊娠期阶段,本应得到所在用人单位关爱与照顾,避免承受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以及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活动,也须遵守正常工作日之外不可延长工作时间的原则;
如果无法适应原有的生产工作环境,更应该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适当减轻女员工的劳动负荷或调整其工作岗位。
对于怀孕满七个月(包括七个月)以上的女员工,一般的情况下单位不应安排她们从事夜间加班的工作;
同时,在劳动过程中,还需合理安排女员工的休息时间。
此外,身怀六甲的女员工若必须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则这一时间段亦应计入工作时间范畴之内。《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即单位不能安排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孕妇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