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一屋多售的问题中,若屋主已先与某位前买主签署了房产交易协议并已进行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但仍未实际完成房产的产权交割;
而在此同时又与另一位后来买主签署了类似的房产交易协议且完成了相应的房产转移登记手续,那么这两位买主所签署的房产交易协议皆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无论情况如何,该栋房产最终的所有权应归属后买主所有,而前任买主有权向屋主提出索赔要求,以弥补自己因交易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如若屋主已先行与前任买主成功进行了房产的产权交割,也就是房产移转登记手续已经圆满完成,那么与前任买主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同样具备法律效应;
反之,如果屋主要求与后买主办理房产转让登记手续,且已获批准,那么与后买主签署的房产交易协议便无法取得合法地位,无效。
这是因为在房产所有权已作清晰明确的移转登记后,此房产即属于前任买主,屋主对该房产不具有处置权,因此此前签约的关于该房产的交易协议,若未经前任买主授权确认,便失去了生效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屋主与两位买主均未完成房产的产权移转登记手续,那么两位买主签署的房产交易协议均有相对应的法律效力。《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