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一般的房屋买卖契约纠纷案件而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对有关民事权益加以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限通常设定在三年之内。
这一诉讼时效的起算日期应该是从权益受侵害者知晓或意识到自己权益已经受损及相关责任人存在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然而,对于那些自权益受损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但在此以外,如果确有特殊情形,当事人也可依据自身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适度延伸法律的保护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