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们发现经济适用房是被允许进行买卖交易的。
但是,对于以下类型的房产则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属于禁止转让的范畴:首先是通过出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房产,但其条件并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第39条所述之规定;
其次是司法机构和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房产作出了查封或以其他形式加以限制的案件;
再次就是由于依法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原因导致的房产;
同时还有所有权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房产;
另外,是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证的房产;
最后是基于法律、行政法规等方面综合考虑而被明确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