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套现活动被视为违法行为。
此词汇是“套取现金”之简略表述,通常用来描述利用不道德或者欺诈性手段获取现金收益的行径。
这种非法行为常常涉及到信用卡套现、住房公积金属性贷款套现以及证券套现等多种场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套现的主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违反国家法规,运用销售点终端机具(即POS机)等装置,通过构造虚构的交易过程、虚报商品价格以及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有者直接进行现金支付。
而中国银行业协会颁布的《银联卡收单机构商户风险管理规则》对于套现行为有着更为详细的说明:
商户与不良信用顾客或其他第三方暗中串通,或者商户自身借助虚拟交易的手段进行现金套取。《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